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5-04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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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平字〔2025〕15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
公文時效 |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創新平臺
建設計劃管理細則(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8-28 09:39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創新平臺的建設管理,科技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創新平臺建設計劃管理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5年8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創新平臺建設計劃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培育建設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和自治區骨干科技力量,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加強自治區創新平臺建設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關于科技領域進一步優化職能職責提升服務效能事項清單》、《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財政科研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實驗室基地等國家級平臺以及內蒙古實驗室和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等自治區級平臺建設管理。
第三條??創新平臺建設計劃一般按照“科技支撐方案—科技計劃項目”兩個層級管理。科技支撐方案聚焦創新平臺建設需求和重點任務,注重一體化設計與組織實施。科技計劃項目按照科技支撐方案的總體部署,由科技創新平臺(以下簡稱創新平臺)自主組織實施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四條??自治區財政科技資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關、開放性課題研究、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人才培養引進、科研儀器購置與開放共享、中試基地建設等方面。
第二章 ?科技支撐方案管理
第五條??創新平臺建設(或依托)單位根據建設需求組織編制年度科技支撐方案,主要包括總體目標、項目形成機制、擬自主組織實施的具體項目、經費安排、績效目標、保障措施等。年度科技支撐方案須經創新平臺組織專家(或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并經理事會等內部決策程序研究審定。
第六條??年度科技支撐方案經報送歸口管理部門指導完善,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正式報科技廳。科技廳審核通過后,商請財政廳下達資金。財政廳會同科技廳根據年度支撐方案和財政資金撥付相關規定,向創新平臺下達資金。
第七條??創新平臺建設(或依托)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核通過的科技支撐方案組織實施,落實配套保障條件,完成既定目標任務。科技支撐方案實施進展情況及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和科技廳。科技支撐方案中涉及既定項目的調整或終止、項目經費變更、主要考核指標和配套條件調整等重大事項的,須由創新平臺組織論證、內部決策程序研究審定,報歸口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后,由科技廳審核批復執行。
第八條??按照權責對等、科學規范、依法依規的原則,科技廳和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科技支撐方案的總體監督評價,對自主實施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綜合運用日常監督、現場監督等方式實施監督,并根據監督結果及時動態調整科技支撐方案。
第三章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九條 ?創新平臺建設(或依托)單位作為責任主體,負責科技支撐方案具體項目的立項、過程管理和綜合績效評價,應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資產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對項目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員進行管理,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按期完成。
第十條 ?按照“聚集重大、突出重點”的原則,創新平臺建設(或依托)單位應科學合理地確定項目遴選機制,根據不同任務類型可采取競爭擇優、定向委托、揭榜掛帥、賽馬制、長周期項目等方式組織自主實施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平臺應規范使用自治區財政科技支持經費,項目資金原則上外撥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十一條??項目一般實行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管理,須明確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和進度要求等內容。相關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應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向歸口管理部門和科技廳備案。
第十二條 ?在項目執行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變化的,創新平臺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與涉及調整的人員和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并通過信息系統及時備案。
第十三條 ?創新平臺應每年1月底前將科技支撐方案項目年度實施報告報送科技廳和歸口管理部門。項目實施時間不足3個月的,可于下一年度一并上報。創新平臺在取得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重大代表性成果時,應及時報送科技廳和歸口管理部門。年度實施報告等材料作為項目監督和績效評估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創新平臺應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的檢查機制,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展項目執行情況檢查,相關情況應及時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科技廳備案。對檢查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項目,創新平臺應組織限期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向歸口管理部門和科技廳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對于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的,創新平臺根據有關規定或報送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創新平臺建立健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內控管理制度。對任務(合同)書約定需要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實施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重點包括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綜合績效評價情況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信息系統備案。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轉化和使用,應按照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或事先簽署協議執行,無相關協議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創新平臺應接受并配合歸口管理部門和科技廳,以及受委托的專業機構等開展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以科技支撐方案、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協議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等為依據,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科技支撐方案的組織實施情況和各相關責任主體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估。監督結果作為創新平臺建設評價、改進管理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各相關主體應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協同和關鍵環節管理,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檢查模式,避免重復和多頭檢查。創新平臺負責對項目執行情況、項目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開展日常監督,對項目管理全過程進行科研信用記錄,按規定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科技廳負責解釋。各創新平臺有相應規定的遵照原規定執行;無相應規定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