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5-04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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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平字〔2025〕16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
公文時效 |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8-28 09:57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自治區黨委科技委員會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5年8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自治區黨委科技委員會關于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要求,為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術創新中心是自治區科技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向自治區發展重大科技需求,聚焦自治區主導產業及優勢特色產業,以前沿引領技術研究、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及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核心,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有效銜接,吸引國內外創新資源在自治區集聚,優化整合區內本行業領域創新資源、創新力量,產學研協同推動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形成若干具有廣泛輻射帶動作用的創新高地。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遵循“聚焦產業、創新機制、開放協同”的建設原則,實行“統籌布局、擇優支持、動態管理”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科技廳負責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統籌協調,加強總體創建工作的頂層設計與有序銜接,組織專家開展論證,為總體創建工作提供支撐。
第五條?盟市政府或自治區有關部門可作為組織單位,組織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的主責單位,要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加強資源整合,研究確定建設模式、主攻方向和重點任務,提出建設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議,落實具體創建工作,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牽頭建設單位在組織單位領導下,具體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組建,落實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明確的各項任務,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獨立運行。
第七條 共建單位由行業骨干企業、科研優勢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組成。共建單位與牽頭建設單位共同編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共同建設、治理技術創新中心。
第三章 布 ?局
第八條 科技廳圍繞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聚焦重點產業發展關鍵領域技術創新需求,結合現有科技創新平臺領域分布,優化技術創新中心布局,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九條 組建單位針對不同領域特點和創新規律,可采用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
(一)在龍頭企業優勢地位突出、行業集中度高的領域,由企業牽頭建設,帶動產業鏈上下游有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參與建設。
(二)在多家企業均衡競爭、行業集中度較低的領域,可以由多家行業骨干企業聯合相關高校、科研院所,通過組建平臺型公司等方式,共同投資建設。
(三)在主要由技術研發牽引推動、市場還未培育成熟的領域,可以由具有技術優勢的高校、科研院所牽頭,有關企業作為重要的主體參與建設。
第十條 組建技術創新中心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組織單位和牽頭建設單位能夠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經費、儀器設備支持。其中,籌建期內,每年提供不少于500萬元的開辦運行經費,科研開發用房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2000萬元,能滿足行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試驗任務的需要。
(二)擁有高水平領軍人才、穩定的核心技術團隊、專業化的技術支撐服務團隊及成果轉化應用團隊,專職固定科研人員不少于30人。
(三)應具備組織和承擔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經驗,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緊密的產學研合作基礎,有較強的資源整合和技術轉移擴散能力。
第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組建:
(一)提出建設意向。組織單位推薦提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意向,并將建設方案報送至科技廳,推薦意向常年受理。
(二)制定年度布局計劃。科技廳結合組織單位推薦意見擬定技術創新中心年度布局計劃。
(三)建設方案完善。組織單位組織牽頭建設單位完善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明確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具體舉措和條件。
(四)專家咨詢論證和批復。科技廳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和實地評估,對通過專家論證、實地評估的,經公示無異議,科技廳批準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
(五)組織單位按照批復的建設方案籌建。
第十二條 對于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和面向未來產業發展重點布局的技術創新中心,根據不同產業、行業特點,相關標準條件可適當放寬,采取定向組織方式“一事一議”組建。
第四章 建 ?設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注冊獨立法人實體化運行,建立健全有利于履行法人主體責任的人員、財務、資產、項目、設備等日常管理制度。依據實際情況,技術創新中心可注冊為企業類和非企業類(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法人類型。
第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成立由組織單位、牽頭建設單位、共建單位代表組成的理事會或董事會。理事會(董事會)負責決策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的重大事項,包括制修訂章程,審定發展規劃、科技計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決算,聘任主任、副主任和首席科學家,確定法定代表人,考核年度建設運行績效等。理事會名單經組織單位審核后報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技術創新中心應成立由中心主任(總經理)、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經濟專家等組成的技術委員會,其中牽頭建設單位和共建單位的人員不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牽頭建設單位、共建單位的有影響力的專家擔任。技術委員會對技術創新中心研發方向和研發內容、科研計劃和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技術服務、重大學術活動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詢指導意見。
第十六條?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技術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一般為技術創新中心的全職全時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國家和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平臺擔任主任。若主任為兼職人員,則應設立全職全時在技術創新中心工作的執行主任1名。主任(執行主任)負責主持技術創新中心全面工作,主任(執行主任)由牽頭建設單位推薦,組織單位審核,報科技廳備案后,理事會(董事會)聘任。
第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根據建設目標和任務,引進和培育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員工聘用制度,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建立高水平產學研用融合的科研攻關團隊。單聘人員占專職固定人員的比例不能低于50%,專職固定科研人員不得在其他自治區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兼職。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構建多功能的創新平臺體系。建設服務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科研試驗、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成果示范應用等平臺。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是在技術創新中心本部之外必須設立的,定位清晰、任務明確、與技術創新中心一體化建設運行的實體平臺基地。
技術創新中心應嚴格規范分支機構建設并統一管理,同一地區、同一方向不重復建設,一般不超過3個。分支機構核心使命與技術創新中心一致,一般分為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成果示范應用等三類。技術創新中心應在建設方案中明確擬建分支機構的功能定位、重點任務、核心團隊、組建模式、管理機制等。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由技術創新中心任命。分支機構應建立人員獨立管理、財務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且組織有序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自批準籌建之日起,籌建期為2年。期滿應接受考核,建設方案作為籌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據。考核重點包括功能定位實現、治理體系建立、創新資源配置、創新能力建設、科技攻關產出及支撐培育科技標桿企業等。籌建期滿后,由牽頭建設單位提交考核申請,經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廳,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通過科技廳考核的,正式批準成立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內蒙古自治區XX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Inner Mongolia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XX”。
第五章 運 ?行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重大科技任務凝練和攻關組織機制,組織區內外科技標桿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科學家等聚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戰略需求,凝練提出重大科技任務,協助相關部門編制產業鏈創新圖譜,提出并不斷更新完善產業鏈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兩張清單,牽頭或參與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二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服務行業企業發揮“出題人”“答題人”“閱卷人”作用的工作機制,主動征集凝練行業共性技術需求,協調共同出資、組織聯合攻關;建立開放共享機制,為行業提供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技術培訓、人才培養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技術創新中心獨有或共有的知識產權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法人實體名稱,并優先在自治區落地轉化。
第二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大力推動自主攻關成果轉化與產業化,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實施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作價投資、技術服務,支持科研人員創新創業。
第二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制度,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檢查,認真排查隱患,抓好責任落實。
第二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強化科研誠信內部治理,將科研誠信要求貫穿科研活動、人才培養、考核評估等全過程。
第二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財務管理,健全內控制度,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確保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工作進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等形成年度報告,并附必要的建設運行數據,經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報科技廳。
第三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重大事項變更遵循以下要求。
(一)技術創新中心的牽頭建設單位、共建單位、建設目標、主要建設任務、建設布局等影響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發展的保障條件等重大事項變更,需經理事會(董事會)審議、組織單位審核后報科技廳審批。
(二)技術創新中心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董事長)、主任(執行主任)、首席科學家等變更需經理事會(董事會)審定后報組織單位和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連續2年未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無故不參加考核評估的。
(三)弄虛作假,出現違法或嚴重科研失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牽頭建設單位因停產、破產、被重組、收購等情況,不能保障技術創新中心正常運行的。
(六)牽頭建設單位自愿提出撤銷技術創新中心的。
(七)其他不符合建設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考核評估
第三十二條 科技廳對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籌建期結束批準成立后,每三年開展一次考核評估。評價結果作為科技廳資金支持以及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考核評估主要內容包括:組織管理、保障措施、科研產出、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對評價結果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納入下一輪建設運行周期并按照《關于落實<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的實施細則》給予支持;對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評價仍未合格的,取消技術創新中心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